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4-03-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全面提升师生实践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或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高职院校某一专业领域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包括创新创业类、大学生科技节、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学院将对师生参与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校级竞赛三个级别。

1.国家级竞赛分为两级:一类是指由国家教育部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国家级一类);二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国家级二类)。

2.省级竞赛分成两级:一类是指全国性技能竞赛分赛区的比赛或由省教育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二类是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二类)。

3.校级竞赛是指教学服务中心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条 学院重点支持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国家级一类及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如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学服务中心负责校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含)以上竞赛活动;

2.负责确定校级技能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二级学院组织、表彰奖励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4.负责全院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2.获得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学生具备参加省级(含)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资格。

3.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定于每年5月中旬举办,每年3月中、下旬公布比赛样题,各二级学院自主组织赛前训练,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邀请联合办学、单招、综招的学生参加比赛,比赛获得一等奖的选手可提前入学加入赛前集训队,参与国家级一类及省级一类竞赛项目选拔。

4.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5.在竞赛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整理竞赛材料(获奖文件原件、获奖证书扫描件、获奖奖杯的数码照片、教师竞赛总结、学生比赛体会)打包后交教学服务中心备案;获奖文件复印件、团体奖项证书(原件)、奖杯、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原则上由相关二级学院保存。

第八条 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和被认定重点支持的二类竞赛由教学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参赛二级学院。参赛二级学院负责将参赛选手、竞赛实施细则以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学服务中心审批后,组织开展选手选拔、培训、竞赛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二类、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参赛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参赛资料,报教学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由教学服务中心主办,各二级学院承办。校级竞赛由教学服务中心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二级学院,承办二级学院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一类及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必须参加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每年学院支持各二级学院1-2个项目参加国家级及省级一类竞赛,在前一年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二级学院可根据获奖赛项的数量增加相应的参赛名额,另外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学院每年重点支持各二级学院1个二类竞赛项目。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和被认定重点支持的二类竞赛、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教学服务中心与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和被认定重点支持的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并参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流程为:参赛二级学院提出预算申请、教学服务中心与财务审计处审核、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和被认定重点支持的二类竞赛的赛前训练和比赛期间,经费使用的范围为:

1.竞赛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消耗费、专家咨询费等;

2.领队、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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